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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民间商会基本问题和新形势新问题的研究

编者按:
  11月2-3日,2014年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在浙江大学举行,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是论坛的主办单位之一,并参与了论坛的筹备活动。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所长、高级研究员浦文昌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主旨报告阶段就“深化对民间商会基本问题和新形势新问题的研究”做了主旨发言,以下是发言的全文。

深化对民间商会基本问题和新形势新问题的研究
——中国民间商会论坛研究成果回顾和建议
浦文昌

  中国民间商会论坛曾在无锡举办了十次年会,在郁建兴教授鼎力筹划和支持下,从去年开始论坛移师杭州,并成功举办了2013年度年会,为论坛揭开了崭新的篇章。十多年来,在历次研讨会的主办和协办单位、与会的众多学者、党政领导和商会协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论坛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国的民间商会建设发挥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借此机会,我谨代表无锡课题组向曾经在无锡参与讨论的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

  在去年的年会上,吴敬琏教授在总结讲话中曾建议,要继续深化我们过去十来年的成果,不断回到最基本的问题去讨论。根据郁建兴教授的会议安排,由我来对论坛过去十多年来的研究成果做一简略的回顾,并提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背景和特点

  
中国民间商会论坛始于2001年。在1990年代末和新世纪初,由民营企业自发组建的行业商会(协会)的发展,以及体制内协会去行政化改革转型还处于起步阶段。当时,民间性行业商会除温州发展迅速外,全国各地均在酝酿之中,如无锡市到2000年时还只有十几家民间性的行业商会。2000年10月,在吴敬琏教授支持下,由时任中央编译局比较杂志社主编荣敬本教授,无锡市人大副主任、工商联主席苏红平,无锡市场协会会长浦文昌等联合组成“市场经济和民间商会”课题组,目的是通过研究和实践促进无锡市民间商会的改革发展,课题研究获得中共无锡市委和无锡市政府的支持。吴敬琏教授和陈清泰主任是课题组的顾问,课题研究具体工作由浦文昌主持。为了研究民间商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和指导无锡民间商会发展,在无锡市工商联的支持下,从2001-2007年,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的进展和民间商会的发展状况,每年开一次年会,以后又分别于2009、2011、2012年举行3次研讨会,先后对民间商会的性质定位和职能、法人治理、改善商会法律环境、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与行业组织发展、商会立法,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等问题分别组织专题讨论,每次讨论会都邀请相关学者、有关部门领导和商会行业协会领导,并多次邀请法国、德国、欧盟、新加坡等外国商会,以及台湾地区的学者和商会代表参加讨论交流。陈清泰、楼继伟、李剑阁、吴晓玲、保育钧、现任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等领导同志,著名法学家江平和已故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等都先后参加过无锡的讨论。由于这些系列讨论不断吸引许多学者参加讨论和交流,在2005年的年会上,余晖教授等学者,以及当时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和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的领导都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民间商会研究交流平台,大家商定今后就以中国民间商会论坛的形式每年举行研讨会,会址放在无锡。这个意见也获得吴敬琏教授的支持,他还曾经提出,只要条件许可,论坛也可以在浙江、深圳等地举行。所以从2006年开始,研讨会就以论坛的形式举行,宗旨也转而为促进全国民间商会的健康发展服务。还要特别说明,中央编译局比较杂志的肖梦执行主编积极参与了2001-2005年间的论坛组织活动,以后则是由中国社科院余晖教授参与论坛的策划和组织,他们都为论坛的持续发展并不断扩大影响做出了重要贡献。

  十多年来,在吴敬琏教授的支持和指导下,论坛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首先是民间性。这个论坛不是官办的,而是学者、民间性商会协会代表和关心支持民间商会发展的有关领导自愿参与的,讨论交流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其次是实践性。讨论既注重研究理论问题,更注重实践探索。早在2001年的年会上,吴敬琏教授就建议:“对于商会这个问题,先把定性、定位研究起来,而且有所交流,把商会工作做好,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经济,更多地发展和提高我们的私营企业,都会有很大的好处”。在2002年的年会上他又指出,“根据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在每一项改革的初期,通过意识形态讨论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取得起码的生存条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不能长时期地停留在这种一般性辩论上。新的体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初步条件后,就要把工作重点转到解决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种种理论和实际问题上去”。“研讨会除了展示理论研究工作成果,还要交流各地的商会建设的实际经验,这些都会有助于研究工作的深入和各地建立、建设民间商会工作的开展”。陈清泰同志也指出,这个研究课题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指导实践。三是多学科研讨。鉴于民间商会的发展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等多方面的制约,吴敬琏教授提出,“我们的研究工作必须拓宽自己的眼界,扩及到历史、社会的其他领域”。因此,2003年后,历次论坛都会根据研究的需要,分别邀请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和历史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一起参加讨论,使讨论更加全面深入。十多年来,吴敬琏教授把这个论坛作为促进我国民间商会发展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事业而加以倾心支持,他是这个论坛的灵魂和砥柱。

  
(二)进展和成果

  十多年来,历次研讨会都是由吴敬琏教授做总结,我想就以他的历次总结为线索,对论坛十多年来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从以下三个方面做简要介绍:

  
一、对民间商会基本问题的讨论成果

  1、对建设民间商会建设意义的认识。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而逐步深化的。经过2001-2002年的讨论,取得的基本共识是,“建设民间商会是建立市场经济整个架构的应有之义”(吴敬琏2001)。“市场体制建设实际上靠三大支柱:一个支柱是政府,一个支柱是企业,一个支柱是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很多,其中包括商会。这三者不能互相代替,都有自己独立的作用”(陈清泰2002)。在以后的讨论中,又进一步认识到,“民间商会这个制度架构安排,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治理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也是我们整个国家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吴敬琏2005)。

  2、对民间商会的性质、定位和政府关系的认识。
  1990年代的政府文件中常把商会和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列在一起。经过讨论,大家的共识是商会、行业组织的性质应该是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治团体,而不是“中介组织”。
  对于商会的性质,吴敬琏教授在讨论中曾多次指出,“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商会究竟应当作为政府机关的附属“事业单位”,由主管机关由上到下地组织,还是作为企业和企业家的自治团体,由他们自行组织和自愿参加?显然,按市场经济的通例,正确的答案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对工商联性质和定位有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提法把工商联定位为民间商会;另一种提法把它定位为统战性组织。在我看来,这两个提法不宜并提。既然叫做工商业联合会,它自然就应当是业界自己的组织,或者说是一个自治团体即民间商会。而把它定位为统战性组织,就会给人以一种印象,以为它是执政党的一个工作部门”。吴敬琏教授特别高度评价温州的工商联,认为“那才是真正发挥了民间商会的作用”。 江平教授也在讨论中指出,“如果商会仍带有官方性质或者半官方性质,或者仍然代理行使政府管理职能,我觉得这种商会实际上还是没有自己独立的、真正的人格。从法律上讲,真正的自治团体其内部权力机构的产生,领导人员的产生应该真正是自治的,由这些组织自己来产生,而不是上面派人、上面指定的人员。不实行这一条,那么商会仍然可能跟现在的各种团体一样不具有自治性质,所以我们现在应该强调自治”。现在,在政府文件中已没有商会行业协会是中介组织的提法,但民间商会的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的关系究竟如何正确处理仍是一个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金锦萍教授在2011年的研讨会上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观点——让行业协会商会回归其本性。吴敬琏教授评论说,“让行业协会商会回归其本性是十年来九次讨论会的重点。商会如何回归其本来的性质是讨论法人治理的前提。行业协会要从它作为政府机构附属物的性质回归它原本的性质和功能的定位上,关键是“政”和“会”要分开”。

  3、对民间商会的职能和作用的认识。
  吴敬琏教授在总结大家的讨论成果时认为,在讨论商会行业协会的职能时,应该区分反映商会属性的基本职能和具体职能。作为企业家的自治组织,反应其组织性质的基本职能和作用主要是三个方面:首先是反映企业家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应当让各种社会阶层和群体公开表达自己的意愿。只要能够通过利益制衡机制加以调节,达成各个社会群体都能接受的协议和共识,公共性问题就能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第二是处理与业界共同有关的事务,努力为企业服务。在市场经济中,有些问题不是只与个别企业有关,而是与部分企业、乃至全体企业有关,这类问题最好由企业的自治团体即商会去处理;第三是进行自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会不再对企业进行微观干预,但是仍然保持着制定和执行行规的某些职能,例如倡导职业道德,执行诚信规则,督促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纳税等等,至于商会行业协会其他如咨询、培训、公用技术开发等,这是很多组织都有的。

  4、对民间商会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认识。关于内部治理,论坛曾在2003年、2005年和2011年从不同角度集中讨论商会协会的内部治理问题。2003年的讨论侧重于规范运作,更好发挥作用。2005年的讨论把商会的内部治理和完善法律环境结合起来研究,提出通过立法规范商会协会的内部治理。2011年的研讨会则集中讨论商会协会的法人治理和外部监管问题。经过多次讨论大家达成一个共识,商会既然是一个企业家的自治团体,自然就要在内部实行民主治理。就商会的自身建设来说,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对于商会这个法人团体来说,具有关键性的意义。在2011年的研讨会议结束时,吴敬琏教授归纳了与会专家的意见,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会协会的法人治理的前提是政会彻底分开,克服行政化顽症。要借鉴公司治理中股东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托管关系,以及董事会与经理层(CEO)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制衡机制设计好商会协会内部的治理架构。
关于商会行业协会的外部监管,大家一致认为,作为社会上的重要法人团体,既要代表这个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同时也要遵守社会规则,这就需要监管。关键问题不在于要不要监管,而是怎样监管、监管什么?在2011年的讨论会上有两种表述,一种是合规性监管,监管你是否符合规则;另一种是程序性监管。吴敬琏教授认为这两条都非常重要。他认为合规当然也要发动社会的监督,关键是监管机构要注意设计好行业协会商会治理的内部规则、外部规则,然后去执行和监管,而不要深入其内部,对实质性的问题进所谓的业务指导。

  5、对后双重管理体制时代行业协会商会的大发展的研究。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和机制转变,对四种民间组织改行无主管登记,对民间商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2013年论坛在浙大举行,以郁建兴教授的研究团队发表了“在后双重管理体制时代,促进行业协会行商会大发展”的研究报告,在讨论的基础上,郁建兴教授已经将报告修改充实,以《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为题出版发行。2013年的研讨会为行业协会商会研究揭开了新的一页。

  
二、研究总结民间商会协会发展和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成果

    十多年来,论坛从以下三方面研究总结了民间商会发展的实践经验,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
  1、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经过2001-2002年的研讨会,直接推动了无锡市对行业协会的地方立法,2003年,无锡继深圳之后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之后,论坛先后介绍了深圳、无锡市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经验。而后,又交流了深圳市民政局制定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的经验,取得很好地示范效果。
  2、促进民间商会发展和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在2001-2003年期间的研讨会上,温州市工商联总结交流了温州市工商联大力发展民间商会,并发挥其功能、作用(如组织民营企业应对外国对温州打火机、眼镜等商品的反倾销诉状)等经验,引起与会者的强烈反响。而后交流了上海市的“三元管理模式”、深圳市的“一元管理模式”。 在2004-2006年的三次讨论中,中共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杨卫泽每次到会讲话并与吴敬琏教授交换意见,在发展和发挥第三部门作用上取得共识。在这期间,中共无锡市委、市政府制定和推行了社团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开创具有无锡特点的“归口管理模式”。这些管理模式的探索性实践有力促进了无锡地区民间商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无锡民间性行业组织已从2000年的10几个发展到100多个。以上改革探索也在不同程度上为以后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的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实践基础。
  3、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实践经验。在历次研讨会上,先后总结交流了温州服装商会完善内部治理,实行民主选举会长的经验;深圳钟表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政会彻底分开的经验。温州服装商会陈敏会长和深圳钟表协会执行会长朱舜华的发言都引起与会者的热烈反响、高度评价,对各地行业协会商会完善内部管理的发挥了引路的作用。

  
三、商会立法研究的成果

  
1、对商会法立法必要性和立法模式的讨论。在2005年举行的“商会治理和法律环境研讨会暨无锡商会成立100周年纪念”是一次盛会,出席会议的中外学者达40余人,其中有9名台湾学者。经过两天的讨论在加快商会立法、完善商会发展的法律环境上取得了共识,即“要把商会建立在良好的法治基础上”。吴敬琏教授在总结归纳时指出:改善商会治理及法律环境问题非常重要,不管从它设立的基础、它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内部的治理及外部的环境来看都非常有必要,商会、协会一定要有法律基础。江平教授认为:“商会法应该是一部确定社会权力的法律”。应该确定“国家权力滞后的原则,而不是国家权力一切都是先行的原则”,在市场环境中能够由私人自己解决的问题,尽量让私人自己解决,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应该由社会中间力量去解决。私人中间力量无法解决的,国家才来干预、许可、审批。他认为“要有结社自由的法律以促进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结社法一时搞不起来,也同意刘培峰博士提出的可以建立类似的法律环境,这样我们才能够为商会法的出台提供更好的条件”。他认为,“一是必须明确社会权力是哪些;二是行使社会权力的非政府组织如何产生;三是这种非政府组织享有什么样的自治权力和自治地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一部真正合乎时代潮流的商会法”。  

  会议对商会法只针对商会还是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法是否要坚持“一地一业一会”的原则;如何构建政府与商会的关系等立法模式问题展开讨论,在第一个问题上有较多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把商会和行业协会纳入统一部法律之中。在是否要坚持“一地一业一会”的原则上,与会者的共识是应允许一地多会、一业多会,允许不同性质的商会、行业协会之间的竞争,允许保留工商联系统“行业商会”的名称。

  2、研究和提出民间版商会法草案。在2009年举行的“中国商会法立法研讨会”上,浦文昌的研究团队提出了三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法》框架性建议草案,张经的研究团队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建议稿,这些文件都递交给了国务院法制办。

  2009年的会议继续对立法的必要性、原则和模式进行热烈讨论,但分歧较大,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制定商会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对于这些争论,吴敬琏教授在总结中认为,“在我看来,商会立法的条件是不是成熟,跟做不做这个课题、花多大力量做这个课题、用多长时间来完成这个课题是两个没有直接关系的问题。对这个课题的研究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是促进立法。通过对商会立法相关的所有问题进行研究,就会向全社会发出一个信号,提出一个理由, 使全社会包括使政府和执政党认识到商会立法的迫切性、必要性。因为我们的研究将会反映社会实践对商会立法提出的需要,也说明如果没有这个法律它会造成什么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可以论证得比较清楚。要能够很快解决商会立法问题,关键在于向全社会提供商会立法的信息、相关知识,向社会大众进行呼吁,用这些思想去武装企业界的人士和一切关心中国进步的人士。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立法是应该由大众参与的事业。所以,作为大众参与的一种形式,由民间设计出一个我们心目中认为是比较好的法律框架是有很大意义的。我们不是在制定一部法律,而是通过研究树立起一个框架。将来制订的法律条文跟这个框架可能有所差别,但它作为一个参照系仍然是有益的”。

  在这次会议上,华东政法大学的顾功耘教授还建议,为完善商会立法,要加快商法的立法,通过商事立法,明确商、商人和商人的法律地位,把商人的结社权益,平等参与商会的权益等两项基本权益首先在商法中给予商人。

  (三)希望和建议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贯彻实施,以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允许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四类组织可实行直接登记,我们已迎来了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新时代。但正如郁建兴教授在其新著《全面深化改革时代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所说,随着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的终结,“一业一会”、“一地一会”的垄断格局将被打破,类似于市场竞争的格局将在同一行业活动的协会商会中形成,使行业协会商会在面临的大好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对于今后行业协会商会的讨论,郁建兴教授在其新著中提出了十个新议程,觉得很有新意和深度,衷心希望民间商会论坛紧紧围绕行业协会商会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展开深入的研究,取得更多的研究成果。这里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一、突出对行业协会商会基本问题的研究

  
十个新议程中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性质及职能定位、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的关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等问题都是多年来反复研究的基本问题,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这些问题是行业协会健全法人治理,实现健康发展的前提。虽然经过十多年的讨论研究已取得一定共识,但由于前十年改革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限,许多问题还相当模糊。即使已经达成的共识,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惯性继续存在而可能出现旧观念回潮。所以如吴敬琏教授所说,对这些基本问题还需要不断加以深化讨论。所谓深化,我的理解就是要根据十八大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决定作用的精神,以全面深化改革的视角和高度,对上述基本问题做新的解读,以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新形势下健康发展。另外,在201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中,提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必须加强和改进工商联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如何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理解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也值得我们很好研究和探索。

  
二、坚持论坛的实践(问题)导向

  
研究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有两个思路,一是理论导向的思路,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基础理论出发进行研究,明确概念范畴、构建理论框架、提出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二是实践(问题)导向的思路,即注重对行业协会商会在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理论、实际问题进行研究。相比较而言,前一种研究思路是我们的学者们常用的,好处是概念清晰、论证严密、体系完整、观点新颖,作为纯学术的研究是必要的,但对行业协会的实践指导性往往较差。我曾经问过参加过我们论坛讨论的官员和行业协会领导,他们总是感到这种理论的咨询离他们的实际“有一点远”。所以,后一种研究思路可能更适合我国的现实条件。这有利于把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更好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起可操作的指导作用。也可绕开一些意识形态上比较敏感的问题。另外,这种实践导向的研究还有利于不断促进改革的逐步深化。深圳民政局通过对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实际问题的调研,研究制定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就是很好地案例。从近几年我们对各地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情况的调查看,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行业组织大概只占三分之一左右,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的法人治理和实际运作情况与我们理论研究的模式往往大相径庭,究竟如何来帮助这些行业协会商会提高自身素质、完善内部治理、增强活力和更好发挥作用等问题迫切需要专家学者们加以深入研究并提出可操作的指导。

  
三、多组织专题性的研讨会

  回顾过去十多年的讨论,有一个不足之处,就是常常会出现把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重复提出讨论的“原地打转”、“炒冷饭”现象。为克服这种现象,建议每次讨论会的议题不要太多,而是提出较少的专题,组织多学科学者、有关部门官员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代表进行集中讨论研究,做到有主题报告、有充分的争论,这也许可以把论坛的讨论搞得更深入、更切合实际、更丰富多彩,形成更多的研究成果。

  谨祝中国民间商会论坛越办越好,为我国民间商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一四年九月六日

  
  图为会议讨论
 
  
  图为浦文昌与吴敬琏教授、浙大公共管理学院常务院长郁建兴教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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