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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泽玮: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制度和法律障碍
来源:《中国民商》杂志2023年5月刊2023-05-29
 
    当前,在百年变局叠加世纪疫情的猛烈冲击下,我国民营企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发展困境,尤其是对平台经济和教育培训行业的规范整顿,以及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加之一些政策效应的同向叠加,使得网上时有一些否定市场经济、否定民营经济的“喊打喊杀”的言论,制造社会对立,误导舆论,在客观上给民营企业家带来不同程度的思想迷茫、困惑甚至恐慌。尽管民营经济“离场论”被一再辩驳,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民营企业在“市场的冰山”“转型的火山”“融资的高山”面前,仍然经常遭受“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阻挡。由此可见,再好的政策如果仅停留在理念和指导意见层面,而没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在制度和法律上加以保障,民营经济依旧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一)民营企业的产权风险。产权风险是困扰民营企业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讲,产权是人们对某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产权的排他性,导致法律风险的潜在。产权中的法律风险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普遍现象。很多民营企业的产权并不清楚,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的,也存在产权问题。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产权隐患便凸显出来。在民营企业中,产权问题最突出的是合伙制企业。合伙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族式企业。这种企业建立之初就没有产权意识。另一种是几个意气相投的朋友合办的企业。
 
    (二)关于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都是平等的。其中,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实体法地位平等与程序法地位平等是基础,政治地位的平等是核心,社会地位的平等是关键。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违规借贷等方式筹资,有的民营企业甚至靠拖欠贷款来获得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这就造成了一些潜在风险。有的企业为了融资而借高利贷,一旦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便可能被逼债,闹个家破人亡。还有的企业为了多贷款,制造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最后被定为贷款诈骗罪。对于民营经营主体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律是最根本的保障。当前迫切需要将新时代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制定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地方性法规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法治成为新征程中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定心丸。
 
    (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风险。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缺乏保障,是民营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民营企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跳槽时他们就会把技术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对于广告企业、展览企业、高科技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丢失,往往会造成一个企业走向衰败甚至死亡。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正在严重威胁着民营企业。最近几年,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连续遭遇知识产权的伏击。
 
   (四)《劳动合同法》争议风险。劳动争议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生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时劳动争议还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结合在一起。本质上劳动报酬类问题系核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人事争议等4大类15小类,其中最为常见的案由主要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这些关键案由占据了劳动争议纠纷的绝大部分。履行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占总案件数量的比例均远远高于其他原因,这说明履行劳动合同成为各种类型企业产生劳动争议最集中的方面,而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报酬类问题又是最核心的问题。除此之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福利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也是民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劳动争议诉求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在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纠纷中,诉讼请求基本上都不是单一的,往往都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等主张,有的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多达10项以上,诉讼金额计算精细至分厘。诉求的复杂化、多元化,导致案件审判难度加大、审判周期延长,给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结带来一定难度。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我国劳动领域立法得到了极大发展和完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劳动争议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官事实认定“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都容易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现象,严重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五)区分企业犯罪和企业家犯罪。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主流是好的。为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建议法律要求公司加强刑事合规体系建设。在追究企业家刑责时,要甄别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法人财产、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产权、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之间的边界,避免一人犯罪殃及整个企业或企业集团。企业家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仅能指向其个人财产(股权),但不应包括公司财产。建议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专项监察。为彻底破解政商关系不清不亲、只清不亲、只亲不清的政商关系难题,建议重点查处消极不作为、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擅自撕毁招商引资合同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提振市场信心,关键在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方面承担着重要角色,是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力量。为此,国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充分肯定民营经济在拉动就业、促进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在舆论导向方面,要积极营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都是“自己人”的舆论风气,坚决与否定市场经济、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做斗争,可以有针对性地批驳数个互联网上的负面典型以正视听,以慰人心,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严惩不贷,使政策真正取信于民。

    作者系全国工商联执委、全联青委会秘书长、91科技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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