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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建兴:协会违规收费为何难根治

来源:浙江大学管理培训中心

  背景: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会议提出,国务院部门要带头以更大决心进一步清理和降低涉企收费,尽快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比如,坚决取消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等等。

  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被“点名”,说明问题依旧较为严重。近年来,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日益提速,《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作为统领性文件,由中办、国办正式发布。但是,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依旧面临很多现实困境。

  【意见领袖观点】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浙江省商会发展研究院院长郁建兴归纳了行业协会商会针对会员的违规收费主要表现形式:第一,违规收取会费。违规收取会费又包括多种形式,比如,强制企业入会,以收取会费。在郁建兴的调研中,经常有企业抱怨被强制要求加入多个行业协会,却并未从行业协会获得多少服务,但是会费一定要上缴;收取高额会费,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作为交换,这也是日常中所讲的行业协会出售“官位”。

  第二,违规收取会议费、赞助费。行业协会通过举办各种会议、会展,利用广告展位、会员通讯录等信息作为回报,收取会议参与者的会议费、赞助费等。

  三是违规收取考试、培训费等。有行业协会提高标准收取考试、培训费、资料费等,或违规设立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

  四是违规收取考核评比费、年审费等。有的行业协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企业收取申报费、考核评比费、评审费、年审费、认定费等。

  五是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这主要是指有的行业协会未按财政部要求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比如不向会员开具会费票据,擅自变更收费名目。

  此外,行业协会中还存在向企业收取“自律保证金”、高额杂志费等违规收费现象。

  在郁建兴看来,行业协会违规收费难以根治有多方面原因,比如,部分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履行行政职能,实际是借助行政权力和政府影响,实施违规行为;中国长期实施“一业一地一会”制度,大多行业协会具有垄断性,垄断重要的行业资源,而会员企业对这些资源有需求;对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监管不到位。

  郁建兴说,在“双重管理”体制下,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共同监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资源有限,常常难以全面而有效地监管到行业协会的所有行为,而业务主管单位与行业协会的关系通常被形容为“老子和儿子”的关系,这种关系中的监管力度和效果可以想见。“直接登记”制度实施后,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权几乎都集中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就更加突出了。

  但是,部分企业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也并不完全排斥违规收费。郁建兴在调研中发现,企业对行业协会的一些收费行为是有需求的,比如收取理事会职位的赞助费,因为成为理事或理事长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更好的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尽管大多企业认为这种做法不是十分正当,但它们都乐意上缴赞助费,以成为理事会成员。再比如评比,企业往往知晓评比中的猫腻,但大多企业仍然愿意上缴评比费,以获得行业协会授予的荣誉称号,因为这样有助于企业获得社会声誉和长久发展。当然,企业也大多清楚,违规收费只是暂时状态。

  除了违规收费外,郁建兴还总结了行业协会商会当前存在的其他改革难题:

  第一,职能定位问题。“行业协会商会究竟应发挥什么作用,在行业治理中,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职能边界如何划分,这些问题至今还没有得到充分讨论。近年来政府推进部分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但缺乏统一思路,各地做法的差异性较大。我们了解的行业协会商会大多功能单一,作用有限,离社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期待相去甚远。”

  第二,内部治理问题。“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政策文件,但现实中大量行业协会商会仍然缺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动力,内部治理不规范现象比较常见,内部监督不足。因为换届选举起纠纷、会长与秘书长职责不清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调研中并不少见。”

  第三,人力资源问题。“行业协会商会普遍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大量协会商会的秘书长仍为离退休人员,专职人员数量有限,专业能力有限,甚至还可能带有浓厚的官僚气。在多项调查中,人才不足都是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郁建兴说,当前协会商会的“红顶中介”特性正在褪去。新一轮的政会脱钩改革力度很大,浙江、广东等许多地方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党建和外事等五个方面已经与政府机构实现了分离。

  但是,“政会脱钩只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关系内容中的一个部分。脱钩是为了厘清两种组织的边界,确保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独立性。获得独立性之后的行业协会商会还会与政府产生关联,形成特定的政会关系。”郁建兴认为,从还原协会商会本质角色的角度看,脱钩后的政会关系需要重点重构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以及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扶持。

  多年来,郁建兴一直与其他学者一道倡导行业协会商会立法。一直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统一的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主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它一些政策文件。“在现有政策中,行业协会商会的组织属性、职能定位、组织治理、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内容都缺乏明确规定,甚至存在政策冲突。这种情况不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

  郁建兴认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协会商会的组织属性和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明确协会商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明确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的基本模式、明确协会商会之间的结构关系和组织体系、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和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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