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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谈全面深化改革时代民间商会发展
        2014年中国民间商会论坛于11月2-3日在浙江大学举行。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敬琏先生全程参加会议,他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就全面深化改革时代民间商会的发展发表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民间商会的有效运作对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提出商会立法要按照党中央对商会等社会组织新的定位立新规,完善商会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实行合规性监管,以下是吴敬琏先生在会议上多次讲话的内容摘要。
        ——此文由无锡民营经济和民间组织研究所浦文昌根据录音整理摘编。
    
                 民间商会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吴敬琏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最重要的内容,我的理解就是要把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结合起来,就不是一条腿,是两条腿。文件上的话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就是说社会治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政府治理,另外一个方面实际上是社会、居民自己来处理某些带有局部性的公共事务。所以《决定》在后面就提出来,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限期实行行业协会跟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这个规定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吴敬琏认为,我们对民间商会发展和它的机制体制健全,对于形成现代市场体系的作用讲得多,而对于改善国家治理,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意义,好像往往谈得没有那么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这句话是非常重要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民间商会这个社会组织的有效运作,对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这次会议讨论了很多问题,如果是把它放在这个背景下来看,那它的意义就非常重要,而且解决这个问题的基本方案就更加明确。
   
                        要深入研究和推进商会立法
 
       吴敬琏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在内的社会组织的性质、作用、它和政府的关系、它和社会的关系都做了最严格的规定。现在我们要做的事情就是要在法律上把它体现出来,很重要的就是要立法。新一轮改革,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跟过去的改革有一个很大不同的地方,就是现在市场体系和它相关的法律体系、社会体制等等都已初步成型,所以,现在的改革要有法律依据,要依法有据。我们早期的改革是以放开、突破为主,但是现在是要立法。包括商会,对它的性质、它的作用、它的地位等等做了原则规定以后,还要在法律条文上把它表现出来。首先需要研究的就是要不要立法,需要立什么法?立商会法还是社会组织法、非营利法人法等等。然后研究这个法律应该有些什么原则性规定,对此我们已做了很多很多讨论。但我看只是表面,很多问题还有待深入。对一个非营利性的法人来说,要有哪些根本性的规定,还需要更深入的研讨。在大的规定定下来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章程上可以有些具体化,但是大的纲常在法律上一定要定下来。
        吴敬琏认为,讨论商会的立法,应该跟已经肯定下来的商会的性质、功能联系起来,才有可能讨论清楚,如果不跟基本性质连在一起的话,它就很难讨论。不能够用原来的文件上的规定去讨论它,因为原来的文件上的规定是“三性”(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这“三性”怎么合在一起,怎么去执行呢?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的情况下它的角色应该怎样确定?这就要回到基本性质上去。即要明确它的性质是什么,它在我们现代市场体系中是什么角色。所以我们不能够完全按照过去的某些规定来考虑,而要立新规,要按照党中央对社会组织新的定位,根据这个要求来立规矩。
        吴敬琏表示,习总书记一再提出我们进一步的改革一定要依法有据。因为现在的改革已经不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时候了。推进改革的朋友们,有的往往对改革一定要依法有据很有点意见。我觉得应该从一个更积极的角度去看,不就是修改法律嘛!或者可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在1980年代中期人大常委会曾经有过,就是在什么范围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哪些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变通,这都是曾经有过的。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上,樊纲就提出意见,每个单位都要开出清单来,你有哪些制度规定不符合三中全会《决定》,开出单子来。我说还要加一条,包括人大常委会,都要向深改小组报告,我的哪些法律是不符合三中全会要求的,开出单子来,哪些法律需要修改。
        
              按照商会性质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常重要
                      
        吴敬琏说,社团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的?如何把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的法人治理引入正常的轨道,使它能够健康的发展?从历史上讲,中国从19世纪后期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起来以后,商会也逐步有所建立。但是,即使在当时承认商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的情况之下,其本身的治理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从历史上说,在当时大概有两个方面的干扰是最严重的,一个就是商会组织被少数大型的或者说有政府背景的企业所操纵;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因为旧中国法制没有建立好,所以有一些些商会组织被帮会组织,甚至被黑社会组织所操纵。此外,因为法制没有确立,所以商会本身也做了一些违反市场经济基本制度的,比如说由商会来组织串谋进行价格操纵、价格垄断这种事情。
        吴敬琏认为,行业协会商会本身的法人治理体系是个什么样的体系,它为什么需要依法自治?需要有怎样的法人治理结构?这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或者法人治理结构的中心环节就是董事会,它形成两个关系,一个是股东们与董事会的信托托管关系,另外一个就是董事会对于经理人、高层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于是就有一整套的规定来保证这种制衡关系能够有效,这个大家都比较熟悉。商会的治理问题是它只有会员,而没有最终所有者。商会的秘书长相当于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角色,需要很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绝不是简单的开个会和管管钱这点事情。这种职业工作人员怎么受会员控制呢?非营利性的法人机构一定要有治理。怎样按照它的性质建立起一个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变得非常重要。讨论中讲到商会领导职务终身制还是任期制的问题,其实中间就牵涉到这个事。我们一定要实现理事会跟直接管理人员分离。我个人对于理事会还是倾向于任期制,而对于执行人员即秘书长、秘书处的工作班子来说,也要有任期,但是可以连任。而对于理事会会长等等,即商会的决策机构,特别在中国的情况下,在东亚的情况下,最好有任期限制。
 
                要从原来的以事前监管为主改成合规性监管
  
        吴敬琏说,政府对社会组织要进行监管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怎么监管。实际上我们还没有摸索出一种符合商会本身的性质,政府通过执行规范化管理,规范商会活动的办法。如何做到既不干预商会的内部事务,又要保证商会活动合规,这需要进行很多研究和试验,使它形成一套合理的制度。
        吴敬琏表示,就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一样,监管也要改革,要从原来的以事前监管为主、审批为主,改成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进行合规性监管。但这个“规”怎么制定,就有很多很多具体问题。对监管机关来说有一个按照规则监管、依法监管的问题,而对于每一个机构来说,什么叫合规?这个“规”该怎么定,会牵扯到很多问题。我觉得在这方面应该制定出一般规则和法律条文。比如讲到商会组织能不能够从事营利活动,这个营利活动又怎样才不会和商会的基本性质相冲突?类似这种问题还有更具体的,比如说商会能不能担保,商会在小企业的信贷活动中,它怎么来帮助企业?小企业有很大的外部性,你要让它用市场手段去融资,加上担保一系列的问题,它干不了。所以世界各国都要对小企业的融资采取特殊的办法。会上也提出了由商会出面担保,或者是由商会去组织联保,这个问题需要研究。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商会不宜这样做,当然我们这里有很多商会在做这个事。一般情况下,商会可以建立基金或担保公司对小额信贷以承担一部分风险,至于说他给谁做担保是它的事。人家的做法是这样的,我们可能有不同的经验需要研究,但要建立一些规矩。对于行业协会或者什么其他的协会,给它一块权力、给它一块资源以后,对这个形成的财富怎么规范,其中弊端很多。所以像这样的问题,以及和它相关联的其他很多很多的问题,要研究怎么去立规矩。
        吴敬琏认为,对于我们监管机构来说,怎么从原来的审批为主,转到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不然的话,直接登记以后无主管了,就是民政部门了,几万个、几十万个组织,你受得了吗?所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今后的论坛去研究。(20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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