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
锡科高〔2013〕5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及根据《办法》制定的《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2.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月11日
附件1: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无锡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无锡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4.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企业获得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证明材料)。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证明材料(证书或者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第三条要求向各市(县)、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市(县)、区科技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各市(县)、区科技局统一报市科技局高新处,市科技局组织审核,正式发文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二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0日、11月10日。
第六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和复核时企业所须提供的资料同申请。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附件2: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江苏省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确认工作由各市、县(市)科技局(科委)、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1.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确认实施细则,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程序、申报材料要求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
2.各地应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应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应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3.各地应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将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及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对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对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不再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我省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1.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厅将优先支持其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其它各类科技计划将择优予以支持。
2.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及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将优先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省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及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偿;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保费,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将优先给予保费补贴。
3.对依据本办法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江苏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将提供融资需求信息发布、对接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