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商会法人治理的依据一是商会法,二是会员约定。目前商会法缺失,会导致对商会治理的最低道德线的缺失,致商会治理于法无据,甚至出现违反道德现象。依据会员约定却由于缺乏孕育商会的外部社会环境,商会治理行为规范无法适应商会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商会毕竟还是存在的,商会治理还在进行中。作者认为无论商会法的立法还是商会治理的实践,都不可避免地需要用正确的思维方式来指导,否则即便有规制,商会治理还是被捆绑,系统不能良性自我运作。
关键词:民间商会法人治理 公司治理 思维方式
朱未萍 :江南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江南大学中小企业管理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江南大学法律顾问,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05 朱未萍 思维方式与民间商会法人治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