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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锡政发〔2013〕104号),整合设立无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确保资金池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贷款项目和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贷款项目,以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第三条 资金池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安排,银行存款利息,省财政配套等。其中市财政首期安排资金规模不低于1.5亿元,后期视实施情况予以调整。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财政首期出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南长区、崇安区、北塘区首期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市按照区级出资额给予1:1比例匹配。
  各区每年对各自出资的资金池资金进行核算,并按规定每年初在原渠道根据相应责任补足由于风险损失等造成的资金池规模缺额。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各区风险补偿资金出资规模,每年核定各区资金池贷款控制额度。
  对未出资的区,年度风险补偿贷款额度控制在 2000 万元以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审计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有关区政府、合作银行等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资金池管理办法;
  (二)审议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协议;
  (三)审议资金池代偿和核销情况;
  (四)定期评估合作银行资金池信贷情况和政策绩效;
  (五)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 管委会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资金池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考核;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立项,负责向合作银行推荐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核扶持方案和提出核销建议等;
  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负责加强对合作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区政府负责落实资金池地方资金投入,协同各部门做好属地风险补偿贷款相关工作;
  合作银行负责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的检查,承担不良贷款的追偿责任,减少资金池损失。
  第六条 市科技局所属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督促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企业、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开展此项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从资金池存款利息中予以安排。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七条 合作银行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合作协议明确的风险补偿额向合作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资金,按实际存期收取利息。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存入的资金。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专营机构;
  (二)具有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专营团队;
  (三)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抵押、
  担保方式,优先满足科技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建立针对科技创业企业的风险跟踪、控制体系,帮助
  企业优化内部管理模式、组织架构及盈利模式;
  (五)不低于5%的风险容忍度;
  (六)提供不低于资金池规模10倍的贷款授信额度;
  (七)管委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审核贷款申请,并决定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得另行收取保证金、中间业务费等其他与贷款业务相关费用。掌握核心技术、产品附件值高、产业化效果好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支持条件。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资金池支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无锡市区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二)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在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3%。
  第十一条 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础上,资金池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企业:
  (一)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注册于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国家“千人计划”、省“创新团队”、省“创新创业人才”、市“530 计划”和“东方硅谷引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
  (五)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六)开展国内、国际产学研合作的企业;
  (七)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八)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企业;
  (九)属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
  第五章 风险承担
  第十二条 信贷发生风险,合作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剩余贷款本金损失风险由资金池承担,具体承担比例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资金池信贷风险补偿最高额度以存入合作银行资金池专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为限,其中各区以本年度各自出资余额为限,超过部分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损失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获得贷款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贷款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出资的区域,资金池承担的损失风险由市本级与企业所在区分别承担50%;对没有出资的区域,符合第九条的贷款损失风险市本级承担40%,区承担60%。
  对列入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计划或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计划的,其发生的风险补偿按《江苏省金融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于由我市地方承担的部分,由市本级与企业所在区分别承担50%。
  第六章 损失代偿和资金核销
  第十四条 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区科技部门联合合作银行核实还贷能力。
  对企业发生贷款逾期或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确实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并列入不良贷款的代偿申请,经批准由资金池按承担比例代偿。
  第十五条 当年单笔低于300万元或累计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按承担比例向合作银行出具《划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根据《划款通知书》明确的划款金额,从资金池专户中划转。
  单笔超过300万元或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代偿,由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管委会,经管委会批准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按承担比例向合作银行出具《划款通知书》。合作银行根据《划款通知书》明确的划款金额,从资金池专户中划转。
  第十六条 对资金池代偿的贷款本金,由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未经管委会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任何追偿权益。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资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资金池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提出核销方案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七条 申请核销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合作银行向管委会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委会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风险补偿限额的 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资金池贷款业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会同该合作银行对已发放贷款业务进行核查,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待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要对企业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等的财务监管,并按季向市财政局、科技局报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信贷投放回收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贷后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合作银行加强对帐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按季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资金池使用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报告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贷款企业、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贷付息。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企业和承担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获得信贷支持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应向市科技局申请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合同内容和绩效目标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资金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有权提前追讨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三)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
  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池贷款的企业、贷款到期恶意不还款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定期对资金池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掌握资金池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分析和评价资金池政策执行效果。对未发生代偿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可增加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对代偿超过一定比例或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区,核减其下一年度贷款控制额度,相应增加其风险责任比例,直至取消其项目推荐资格。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每年对合作银行进行绩效考核。对资金池向合作银行资金池专用账户存入资金到位1年后,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应责令整改,资金到位2年后仍未达到合作协议确定的贷款授信额度,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并收回资金池资金。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原《无锡市科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办发〔2011〕4号)、《无锡市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锡计科〔2012〕31号,锡财工贸〔201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江阴、宜兴两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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