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德国,具有公法法人地位、实施强制入会义务的商会和具有私法法人地位、建立在自愿入会基础上的经济界协会并存,它们作为经济界的自治或自助组织总体上被视为政府的伙伴。本文试着在国家与协会关系的宏观框架背景里探讨在德国国家对经济界协会和商会的监督。通过本文的分析表明,对于经济界协会,基于《基本法》第9条规定的社团组建自由,基本上不存在任何国家监督,而商会由于承担了公共任务,则必须接受国家的监督,但这种监督也绝大程度上局限在法律监督上,这也充分考虑到了商会作为经济界自治组织的特征。在组织架构方面,《民法典》社团法部分虽然规定社团或协会必须设立会员大会,但会员大会应被赋予的权限并未强制规定,而是留给协会的章程很大的构建余地。而商会的内部意志形成的民主性是有制度保障的,有关商会法明文规定了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内容;在人事方面,无论是商会还是经济界协会均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在财务方面,对经济界协会并无特殊规定,而商会则必须制定一份符合州预算规章精神的预算、现金和账目报告规章,并由州监督机关指定审计机关,在实践中,工商会都是委托由德国工商总会设立的“工商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在德国,国家无论是对经济界协会还是商会的监督都是非常有限的,这主要是因为德国对经济界协会和商会在德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积极、有益作用总体上持有肯定态度。另外, 在有限监督前提下,之所以对商会的监督力度明显强于对经济界协会的监督,是因为前者承担了公共任务。
作者简介:作者为同济大学德国问题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为德国达姆斯塔特工业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在读博士生。
04 论德国对经济界协会和商会商会的监督——郑春荣.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