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台湾工商会的法律特征属于混合模式,但是有鲜明特点。其立法层次分为宪法—人民团体法——工商职业团体法——相关法规等四个层次,相当完备严密,其法律规范较为清晰严格,为我国台湾地区工商会的发展、发挥其功能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尽管这一法律体系并不完美,但是对我国的工商会立法不乏借鉴意义。
在我国台湾地区,商业会、商业同业公会、商业总会、工业会、工业同业公会、工业总会(由于它们都具有商会属性,本文统称其为工商会) 等属于人民团体范畴。根据台湾的《人民团体法》,人民团体分成三类:即职业团体、社会团体和政治团体。工商会属于职业团体。截至2000年,台湾地区共有职业团体和社会团体15,328个,其中职业团体4,190个。在职业团体中,工商职业团体2,315个,自由职业团体1,875个。 早在1929年,南京政府就颁布了《商会法》,从40年代开始,国民党政府继续进行工商会立法活动,但由于当时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这种立法很不完善。国民党政府迁台后,为促进和规范工商会的发展,并更好发挥其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促进经济建设的功能,全面加强工商会的立法活动,至上世纪90年代,基本上建成了完整的工商会法规的体系,以后又做了一些新的修改 ,使法规进一步完善,从而为工商会的规范发展和功能发挥提供了较好的法律环境。
本文旨在介绍台湾地区工商会法律环境并进行初步的比较研究,为建设我国的商会法律环境提供借鉴。
13 台湾工商职业团体法律的比较和借鉴——浦文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