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行业协会发展,保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等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前款所称行业协会包括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等。
20 附录1 《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