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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会立法的几个问题--胡福明

    这次会议的收获很大,吴敬琏教授的发言很精彩,会议即将结束了。我想讲几点意见:

一、工商会立法是早晚的事。
       工商会发展了并为它立法,这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不可逾越的。我们应该争取“早一点立法,立得好一点”。有两点是不可忘记的:一是先有工商企业或者先有民营工商企业,后有工商会;二是先有工商会,后有工商会的法律。现在工商会发展起来了,为它立法是很自然的。我们现在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因此才能讲市场经济、多元经济。每个经济实体都是市场实体,特别是民营工商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己的共同利益,为了创造有利于自己发展的环境,更好发展经济,赚更多的钱,因此由他们自己组织起来。组织起来干什么呢?就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争取自己的共同利益,提出合理的要求,向政府,给政府提建议,这样就能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要进行自律,协调解决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矛盾,沟通和消除分歧。所以,有大批民营经济存在,就会要求建立工商会,工商会成立了,就会要求立法,通过立法形式来规范它的活动。
我看了浦文昌同志的文章以后得出了一个结论:工商会法律上的建设是有条件的。第一个条件是它要有民营经济相当发展为条件。民营经济、工商业发展了,其实力增强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工商会的作用就大大提高了。第二,市场经济要比较发达。发展工商会组织、为工商会立法等等,都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计划经济下不会提出这个问题,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体制比较健全,法制建设也就比较健全,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第三,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要取得相当的进展。也这就是说要有比较好的政治环境、法制环境,只有这样工商会立法的条件才会成熟。如法、德、美国、英国、日本,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他们都已具备这些条件,所以他们工商会的法律就比较成熟,他们是有基础的,没有基础是搞不起来的。

     本文是作者在无锡召开的“改善民间商会治理及法律环境暨纪念无锡商会成立一百周年研讨会”结束时所作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04 胡福明 关于工商会立法的几个问题 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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