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01年7月1日关于结社合同的法律(1901年7月2日实施)
聂延玲 译
第一部分
第一条
协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订立的长期共享其知识或活动的协议。协会的有效性须符合合同、义务适用法律的一般条款的规定。
第二条
协会可自由成立,无须事先批准或声明。但要具备法律资格,协会必须满足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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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法律的法文版本及译文由巴黎工商会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聂延玲女士提供。
2、关于法律的译名,法文Association最宽泛的意义是“结社”,具体可译为协会、联合会、联合体、社团等。本法律最早译为《协会法》,但考虑到:①本法律的第三部分是对宗教团体作规定,用协会法来概括显然不妥;②作为法律文本译成《结社法》比译成《协会法》、《社团法》的普适性会更强一些。经与中央编译局有关专家研究,觉得还是译为《结社法》更合适。该法律条文中的协会也可译为社团。浦文昌注。
13 法国结社法.pdf